本报讯(记者胥江)在我们的生活中,固体废物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9月1日,记者从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新《固废法》”)正式施行。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500万元,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新《固废法》。
固废违法处罚金额大大提高
据了解,之前的固废法处罚标准较低,对部分违法行为没有罚款规定,而新《固废法》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并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这项违法行为,原来的固废法处罚标准为1-10万元,新《固废法》罚则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对于“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原固废法没有罚则,而新《固废法》罚则为“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对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原罚则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新《固废法》罚则更加严厉,规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等执法措施
新《固废法》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新《固废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对于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新《固废法》还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规定。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企业自主验收
根据新《固废法》,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据了解,原有规定是“固废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新规定为“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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