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女子林某在某酒厂车间工作时晕倒,后送医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系“抢救48小时后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不予认定工伤,林某丈夫赵某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夏春梅记者刘晏男
女子工作时晕倒抢救48小时后死亡
2019年1月15日8时10分,林某在就职的某酒厂车间厕所内晕倒,被同事发现后送医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方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林某“死亡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08时41分”。
同年1月21日,林某就职的酒厂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其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林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后,至被医院宣布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林某的丈夫赵某认为市人社局认定不当,遂诉至涪城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绵阳市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具有依法进行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该案中,死者林某从被送入医院救治到被医院宣布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应认定不予视同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因此原告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家属再次起诉失败
宣判后,赵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围绕被上诉人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林某的死亡时间。
从所提交的各种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情况反映,林某从1月15日8点30分初次送诊至1月17日8点41分宣告死亡,抢救时间确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该条例已明确规定“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时间限定明确具体,即使超出分秒也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绵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请求撤销该认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绵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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