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涪城区的杨女士购买一套二手房后,发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和房本登记面积相比,“缩水”3.56平方米。为此,她起诉要求卖房人林某退还房款近4万元。可最后法院的判决,却是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李红英周兰兰记者邓勇
二手房缩水3平方米买房人要求退“差价”
2018年4月,杨女士在绵阳市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的介绍下,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以98万元的价格,购买林某位于科创园区园艺东街某小区房屋。合同上写明:房屋建筑面积约89.18平方米,该房屋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2018年6月20日,杨女士作为买方,林某作为卖方,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绵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约定买卖上述房屋,合同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85.62平方米。合同签订第二天,杨女士支付首期房款45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支付,连同定金冲抵房款,共计付款98万元,2018年6月25日,房屋过户登记全部完成。
然而,2019年杨女士却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林某退还自己多支付的购房款近4万元。“林某在2016年就已经知道开发商将房屋面积由89.18平方米实测变更为85.62平方米了,而且也是按照85.62平方米给的购房款,可2018年卖给我时,依旧是按照89.18平方米在出售。”杨女士认为,林某这种瞒报房屋实际面积的行为存在欺骗,导致自己多给了购房款,应该将多支出的3.56平方米的购房款予以退还。
卖方和中介观点一致认为买方早已默认
审理过程中查明,2016年12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购房款增值税发票上,的确记载案涉房屋面积85.62平方米。而2019年5月,小区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也载明:案涉房屋原合同面积89.18平方米,后因房屋实测面积为85.62平方米,物业公司为原业主林某办理了物业费退款手续。
面对杨女士的诉求,卖家林某认为,房屋交易是按套计价,房屋面积以房产证载明为准,交易过程中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绵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任何欺诈、隐瞒行为。
作为第三人的地产公司则述称,签订三方合同是先看了房子,后面按照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前买卖双方就已经发现实际面积有差距,公司作出了协调,买方杨女士还是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公司看来,这说明杨女士已经接受了该房的面积。
合同真实有效且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诉求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被告林某及第三人地产公司前后两次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杨女士以林某隐瞒案涉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款,但证据显示,《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在约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同时,也约定了该房屋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且之后签订的《绵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已明示案涉房屋产权面积85.62平方米。杨女士在知晓房屋实际面积与所载面积有差异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应视为接受房屋实际面积,就案涉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所载面积的差异与被告达成合意并履行完毕,现以欺诈为由请求退款有违契约精神,无法律依据,亦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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