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军任建波记者邓勇)男子赵某捡拾他人银行卡一张,以为是“天降之财”,在成功试出银行卡密码后,他分两次一共取走了8000元。最后换来的,除了全额赔偿外,还被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8年10月25日14时许,赵某在公交车上拾得被害人唐某某的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然而,赵某并没有急着寻找失主,而是将钱包带到了游仙区一环路东段一家银行,在用身份证号码试出银行卡密码后,在ATM机上取走卡内现金5000元。随后,赵某又行至游仙区东津路一家银行,在ATM机上取走现金3000元。
2018年12月7日,赵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9日,赵某家属向唐某某赔偿8000元。2019年9月,游仙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经查明,1965年出生的赵某,早在2014年和2017年,就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某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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