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白杰 李旭)为积极应对涉疫情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和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绵阳中院与绵阳市人社局加强联动,及时对因疫情可能引发的劳资关系新问题、新矛盾进行梳理,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人社部、省人社厅发布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定,供各基层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判相关案件时参考。《解答》对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主体和期间进一步明确,对“四类人员”(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三类期间”(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标准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予以细化。同时,对延迟复工期如何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延迟复工期能否冲抵相应假期、用人单位能否作出相应安排等问题一一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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