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该怎么办?肇事者唐某某的选择是主动报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日前,游仙区人民法院以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11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从游仙区石板镇方向往魏城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小永路魏城镇路段时,因观察不细及未降低车速,与同向行走的路人(男,本案被害人,殁年53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路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唐某某驾驶面包车操作不当,且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路人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后,唐某某立即拨打120/110,救护车很快到现场将伤员送往魏城镇医院,随后交警也到达现场。另查明,唐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亲属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且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案发后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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