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龚传茹记者邓勇)近日,游仙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村委会案件。这是该院积极探索构建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难”的综合治理有效机制,综合运用督促、协调、强制等方式开展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工作的成功实践。
罗某某申请执行绵阳市游仙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游仙法院民事判决被告游仙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罗某某支付工程款115000元。由于该村村委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该村委会进行网络查控,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承办法官现场调查了解到,此笔工程款主要用于修缮该村六、七社路面,且村委会本身并无经营性收入。承办法官一方面向村委会书记、主任等相关负责人释法明理,强调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重要性,讲明政务失信的危害,并将情况向该村所在的镇政府进行沟通,希望镇政府一同协调该案;另一方面,考虑到村委会的特殊性,加强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给申请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请其给被执行人合理的执行宽限期。
经过深入细致的协调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一次性支付95000元,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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