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白杰赵青记者安达福)2019年12月31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杨顺昌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杨顺昌纠集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吴志、宋朝钢、牛小明、蓝勇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杨顺昌为首,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等11名积极参加者,其余26名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09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妨害作证、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利益,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绵阳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杨顺昌、李孝勇等38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顺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孝勇、岳永洪、吴志、宋朝钢、牛小明、蓝勇等积极参加者,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19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天,被告人家属、媒体代表及社会群众共计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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