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被告人蒋某某因为两次容留多人在家吸毒,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964年出生的蒋某某,家住绵阳市高新区。2019年4月11日晚,蒋某某在其位于高新区三河堰社区一居民点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应某、刘某等人一起利用自制工具吸食毒品。4月12日中午,吸毒人员赵某、应某、刘某在蒋某某租房内玩耍,赵某提出吸食毒品,遂向蒋某某微信转账200元,蒋某某收到钱后外出将毒品买回,后四人在房间内利用自制工具吸食毒品。尔后,公安民警在蒋某某的房内现场将四人挡获,四人的尿检均呈阳性。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以上判决。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刘鑫黄小芹)12月4日至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率中宣部验收组一行来绵,对绵阳市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工作...
绵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绵阳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