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因为饮酒驾驶和疲劳驾驶引发的事故绝不在少数。为此,交警部门再三强调酒驾和疲劳驾驶的危险性。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分别审理了一起醉驾和疲劳驾驶案件,两被告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袁福林马小丽记者邓勇
案例一
醉驾摩托发生侧翻自己受伤还要被判刑
1966年出生的周某某,从遂宁到绵阳来务工。2019年5月14日晚8时许,周某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高新区石桥铺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三轮摩托车侧翻,周某某自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周某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进行酒精检测和依法采取血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6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的近3倍。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时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于200mg/100ml,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疲劳驾驶致一人死亡赔偿后仍难逃法网
和酒驾一样,疲劳驾驶也非常危险。2019年1月,在游仙区云凤镇就发生了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而事故的元凶,正是疲劳驾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曹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游仙区云凤镇时,与站在马路边的毛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殁年60岁)发生碰撞,毛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曹某过度疲劳驾驶,且在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行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毛某某无责任。事发后,曹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7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游仙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其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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