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8年7月4日
以洗零件为由要求朋友王某从其汽车上放汽油,因没有放出来,两人一起拿塑料桶到加油站加油,未能加成。
7月初
以汽车油箱漏油为由,从朋友阳某某的摩托车里放了两塑料桶(5斤装)汽油。
7月21日下午
在微信中威胁前妻要用汽油烧房,并表示先去看父母,看完回来再烧。
7月21日20点48分
某小区6栋14楼4号发生火灾,屋内大部分财产损毁,小区物管人员前去查看、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7月21日晚上
电话告知姐姐“我把房子烧了,我也活不了,你照顾好父母,对不起”……
以上内容并不是小说,而是高新法院近日审理的一个刑事案件。男子李某因债务压力,要求前妻变卖其名下的房产用于抵债。遭到拒绝后,李某竟然产生了放火烧房的念头,并携带汽油引燃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案发
要求前妻卖房被拒他竟“放火”烧房
1972年出生的李某,绵阳市游仙区人。2017年7月,李某和妻子夏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位于高新区永兴镇某小区的住房归夏女士所有。之后因债务压力,李某要求夏女士变卖房屋帮自己还债,遭到拒绝后,遂产生放火烧房的念头。
2018年7月21日晚8时许,李某在夏女士住房内,将事先准备好的两桶汽油倾倒于屋内,再次要求夏女士见面未果后,遂点燃汽油,引致全屋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户外,夏女士得知家中起火后报警。在此过程中,李某受伤,屋内大部分财产损毁,经鉴定财产损失为3.3万余元。案发后,李某住院治疗。2018年11月12日,其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李某陈述并非故意放火,系吸烟时意外引发火灾。
庭审中李某辩护人称,首先,李某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情绪激动,虽然在房间内倾倒汽油,但经过冷静思考后,决定不再实施放火行为,并关掉天然气,打开房屋窗户大门通风,客观上未实施放火行为。造成火灾系自认为汽油的危险性已经消失,在门口点烟所致。其主观上、客观上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若法庭认定其构成放火罪,那李某在实施犯罪中,放弃犯意,在起火逃生中向保安告知并积极求救,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
焦点
是否构成放火和犯罪中止看法院定夺
对于控辩双方就上述事实和证据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后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放火罪的问题。
经查,李某因债务压力,希望前妻变卖房屋用于归还债务,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李某多次在微信、短信、电话中扬言同归于尽,并准备汽油,并在2018年7月21日晚上予以实施。有微信、短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判断李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放火的主观意识,应结合其实施的客观行为及普通人的一般认知来判断。放火具有危险性,更不用说放火地点是在倒有两桶汽油的封闭房屋中,其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火灾系吸烟引发燃烧,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本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放火犯罪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既遂。
同时,向保安告知起火并积极求救仅系被告人单方的陈述。案发后,侦查机关和物业公司走访了当天物业值班人员,均无人在案发前后见过李某,也无人向安保人员求助报警。其辩护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
一审判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及辩护人称构成失火罪,其辩护人称其系犯罪中止,均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同时,虽然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归案,但在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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