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凤琼刘亚东记者邓勇)面对交警的正常执法,男子窦某某不仅不听劝阻,拒绝离开事故现场,过程中还做出殴打民警的举动。而最终他换来的,则是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
2019年1月2日21时许,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带领辅警到高新区永兴镇辽宁大道野马汽车厂外十字路口处理交通事故时,被告人窦某某明知交警现场执法,仍然不听从交警劝阻,拒绝离开事故现场,导致警察无法正常开展勘验工作。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窦某某抱住民警并用力将其摔倒在地。随后辅警和拖车司机上前控制窦某某时,窦某某又用手击打辅警,致辅警肩膀所持的一部执法记录仪被打落掉地。经检查,民警和辅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一部执法记录仪损坏。到案后。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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