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个别当事人出于个人利益,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但谎言终不能掩盖事实,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不仅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近日,绵阳中院依法对一起在合伙协议纠纷案中作虚假陈述的被告罚款3000元。据了解,这也是绵阳中院开出的第一张虚假陈述罚单。
该案中吴某与邹某合伙从事绿化工程,双方在合伙过程中,邹某提出退伙,双方对经营期间的账务进行清点后,吴某向邹某出具欠条,承诺因邹某退伙后吴某向邹某支付8万元,但该款以吴某收到业主方拨付的工程款为前提。之后,邹某多次找吴某索要这笔款项,吴某均以未收到业主方拨款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邹某将吴某诉至法院。吴某在一审、二审的庭审过程中,仍坚称业主方未向其拨款,其向邹某支付8万元的条件不备具,邹某无权向其主张约定的8万元债权。
为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承办法官向邹某的诉讼代理人开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向吴某、邹某承建的绿化工程的业主单位调查付款情况。经核实,业主单位向法庭出具的转款记录和吴某签收的领条证实,吴某在2年前已从业主单位领取到100多万元绿化工程款。
根据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吴某在诉讼过程中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绵阳中院对吴某罚款3000元。
刘雨林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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