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人看来,任女士有着“股东”的名号,算得上一个成功人士。但只有她自己知道,在入股的近三年时间,她不仅没有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利,就连想看看会议纪要、财务会计报告都困难重重,股东身份已经“名存实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她只得选择走法律途径。
■谌臻张倏越记者邓勇
股东身份“名存实亡”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9月,绵阳某机械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3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制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及销售。2016年6月,任女士出资7.5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25%,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照公司章程,股东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权利。同时章程还确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职权有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等,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从2016年6月至今,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议,也未将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告知股东,我也未实际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不仅没有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公司还未就利润进行分配。”任女士认为,公司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此,2019年4月21日,她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法人米某发出《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请求查阅、复制公司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4月21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不想迟迟没有得到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具有知情权相关诉求获法院支持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女士作为被告机械公司股东,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机械公司章程规定,任女士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法院予以认可。
此外,公司应保障股东有效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将相关资料集中置于固定地点供股东查阅。但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应当是连续性的集中完成,而非间断、分散地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故确定查阅、复制时间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机械公司在指定时间内提供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任女士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同时提供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及相应的会计凭证供任女士查阅,查阅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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