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民事诉讼中,个别当事人出于个人利益,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屡屡发生。殊不知,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不仅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
■刘雨林记者邓勇
近日,绵阳中院依法对一起在合伙协议纠纷案中作虚假陈述的被告吴某罚款三千元。
本案中,吴某与邹某合伙从事绿化工程,后来因邹某提出退伙,双方对经营期间的账务进行清点后,吴某向邹某出具欠条,承诺向邹某支付8万元,但该款以吴某收到业主方拨付的工程款为前提。
之后,邹某多次找吴某索要上述款项,吴某均以未收到业主方拨款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邹某诉至法院。吴某在一审、二审的庭审过程中,仍坚称业主方未向其拨款。为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承办法官向邹某的诉讼代理人开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向吴某、邹某承建的绿化工程的业主单位调查业主向吴某的付款情况。经核实,业主单位向法庭出具了转款记录和吴某签收的领条,原来吴某在2年前已从业主单位领取到100多万元绿化工程款。
根据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吴某在诉讼过程中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绵阳中院对吴某罚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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