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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挂靠经营结束保证金迟迟拿不回

来源:绵阳晚报 2019-12-17 07:37   https://www.yybnet.net/

“挂靠经营”,是指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挂靠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在挂靠关系成立的时候,司机会向挂靠的运输公司缴纳一笔保证金。可也正是这笔保证金,让家住绵阳市的贾女士打起了官司。

■奂思宇张舒越记者邓勇

挂靠关系结束

1万元保证金迟迟拿不回来

1973年出生的贾女士,将自购的一辆农客车在绵阳某汽车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双方还签订了《营运客车合作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贾女士每月向运输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运输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1万元,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纠纷的前提下退还,但不计息。

2017年5月31日,贾女士将农客车停运并停放至指定地点。事后,她多次向运输公司提出返还安全保证金,但迟迟拿不到手。无奈之下,贾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运输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

面对贾女士的诉求,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对保证金1万元予以认可,但是根据规定应扣除2个月管理费。同时,贾女士还应当承担2017年1月至7月期间,公司代收代缴的GPS服务费和国家要求征收的安全经费,相关费用应从1万元保证金中扣除。

扣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退回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贾女士、被告运输公司的陈述,能够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成立,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安全保证金1万元,该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终止,故运输公司应将1万元退给贾女士。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运输公司主张的停运后两个月的管理费、公司代收代缴的GPS服务费以及安全经费是否应该扣除?对此,法院认为,关于扣除管理费问题,因合同已于2017年5月31日终止,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扣除GPS服务费,因被告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具有代收代缴的权利,且原告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扣除安全经费问题,原告不予认可,且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安全经费的扣缴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因合同约定“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纠纷的前提下退还,但不计息”,法院支持从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即2017年9月1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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