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拆迁本是一件好事,可对于家住游仙区的吴阿姨来说,房屋拆迁带来的苦恼却远远大于喜悦。因为这笔拆迁费,自己不仅和儿子儿媳“渐行渐远”,最终还闹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20万元拆迁款被“私吞”老人起诉到法院
家住游仙区的吴阿姨今年68岁了,尽管2008年丈夫不幸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好在膝下还有两个儿子,日子过得也不算孤单。
2018年4月,仙海风景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吴阿姨(户主)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显示:安置人口为3人,分别是吴阿姨、吴阿姨次子小利及其妻子小秀,地面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总额为近59万元。协议签订后,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拆除。在扣除了代建房安置费用后,吴阿姨领取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近20万元。
“因为我年龄大了,就想着将这20万元交给儿子小利保管。”吴阿姨说,2018年11月20日,小利将前述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办理了二年定期存款。可谁知短短一个月不到,2018年12月14日,儿媳小秀就持存单、身份证、支取密码等材料将该20万元取现,并将小利的存款账户销户。不仅如此,小秀当天还将吴阿姨账户内的近4万元也转走了。更让吴阿姨无语的是,今年2月,小秀提出了离婚。“我多次要求她退回侵占的这近24万元,但她以离婚后作为小孩抚养费为由,拒不返还。”无奈之下,吴阿姨以儿子儿媳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涉资金到底该归谁所有法院依法进行认定
面对吴阿姨的诉求,儿媳小秀认为,案涉房屋拆迁款是家庭共同财产,吴阿姨丈夫去世后,其中一部分拆迁款就涉及到继承,而丈夫小利作为儿子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强调,婚后小两口就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无其他住房,在拆迁安置时,二人也是安置对象。涉案款项如果按法律规定属于吴阿姨所有,那如今吴阿姨也已经将款项赠与了自己,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实际交付,不应该要求返还。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原告吴阿姨及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房屋所在土地系分配的宅基地,房屋修建时吴阿姨的两个儿子均已出生,宅基地分配一般以家庭户为单位,故涉案房屋所占用宅基地中,应包含有两个儿子的份额。同时,房屋修建时小利尚年幼,不具备出资能力,即便考虑到父亲死亡后的继承份额,小利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比例也较小。另一方面,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房屋拆迁补偿款金额系针对所拆迁的房屋,依据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计算得出,故该款项应属房屋所有人所有。另,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对于相关款项将扣除一部分作为代建房屋款项,代建安置人员中包括了小利夫妻俩,即两人对原涉案房屋享有的相应份额在扣除的代建房屋款项中已得到了充分甚至超额的弥补,其余补偿款应归原告吴阿姨所有。
保管并非赠与最终判决夫妻俩承担返还责任
同时,原告吴阿姨作为年近七十周岁的丧偶农村妇女,将金额较大的款项交由同住成年子女保管,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对于吴阿姨而言,该笔款项系其养老和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情形下,“保管”不宜认定为赠与。吴阿姨要求终止保管并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而小秀作为小利配偶,利用夫妻关系取得相关凭证,将案涉款项实际占有,应当负担返还义务。至于另一笔近4万元资金,也缺乏合理理由及赠与成立的相关证据,应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利、小秀在规定时间内,共同返还原告吴阿姨拆迁补偿款20万元,小秀另返还吴阿姨款项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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