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人都劝老王:“不要那么“较真儿”了,只要能把拖欠的工资要回来,又何必去在意那一百多块钱的路费呢?”可固执的老王就是不肯低头,“凭啥子不要,这是我应得的!”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作为原告的老王夫妻俩,不仅拿到了被拖欠的1.6万余元工资,还要回了108元的车费。
■蒲金梅张倏越记者邓勇
1973年出生的老王,巴中人,从事木工活。2017年9月,在别人的介绍下,他和妻子一起前往西安市灞桥区一工程项目部务工,做木工至2017年12月底。而相关项目的承包人朱某某,则是绵阳游仙区人。工程结束时,因为不能按时付清相关工资,2018年1月,朱某某向老王夫妻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两人工资30520元。后来,朱某某支付了其中的13830元,剩余的16690元则是一拖再拖。多次索要无果后,老王夫妻起诉到了游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偿还工资欠款,并承担来回车费。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庭审中,原告老王所举凭条系原件,结合其当庭陈述,无相反证据推翻其证明力,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经被告朱某某以欠条的形式进行结算,其尚欠原告劳务费16690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朱某某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关于老王提出的车费,因老王户籍地在巴中,其到绵阳立案,共发生车费108元,故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老王夫妇支付工资16690元以及车费108元。“只要有理,我就不怕!”老王一脸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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