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茜周兰兰记者邓勇)“某某在吗?能不能让他接一下电话。”“要得,我马上把手机给他。”这样的对话,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可就是这样一次看似普通的对话,却让男子陈某和何某某盗窃手机的计划得逞。而最终等待两人的,则是因犯盗窃罪双双获刑。
同为1999年出生的陈某和何某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3月22日,两人在与小丹(女,23岁,本案被害人)外出游玩过程中见财起意,商定将小丹的一部金色苹果手机骗走卖钱。随后,何某某按事先商定的“回家帮父亲停车”为由先行离开,并给小丹打电话假称让陈某到南河坝帮忙搬东西。陈某与小丹到达南河坝后,何某某拨打小丹手机让陈某接电话,陈某一边打电话一边往巷子里走,在快速甩开小丹后与何某某汇合。同日17时许,二人将盗得的手机以400元的低价卖给他人。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209元。当日晚,陈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不同,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二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最终判决两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各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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