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单方面在外产生借贷纠纷。债权人为求合法权益,将债务人及其前夫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债务人前夫名下的一处车库,债务人应占50%的份额,可用于还贷。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杨佳记者刘晏男
A案件回放:
前妻借钱无力偿还前夫也成被告
家住涪城区的李红和张斌在1998年恋爱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离婚。2017年,李红在朋友王丽处借款27.5万元,但约定还款时间届满后,李红却无力偿还。
对此,王丽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李红还款。法院依法裁定李红归还王丽借款本金27.5万元,并按6.7%的年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高新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李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而后,王丽知晓李红与前夫张斌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处车库。于是,王丽以李红及其前夫张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张斌名下的这处车库李红应享受50%的份额。
B法院判决: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执行
经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红、张斌于1998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5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房屋信息摘要显示,2005年7月14日,位于涪城区花园片区某小区的一处车库登记在了被告张斌名下。根据2015年5月7日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显示,二被告未对案涉车库进行分割。
原告王丽主张其作为债权人,有权代被告李红对其与被告张斌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原告王丽与被告李红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案涉车库虽登记在被告张斌名下,但登记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显示该车库归被告张斌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案涉车库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二被告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共有财产的共有基础已不复存在。再加之原告王丽的债权因二被告怠于分割共有财产而迟迟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定,原告王丽要求确认被告李红对案涉车库占50%份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李红对张斌名下这处车库有50%的份额。(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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