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入室暴力抢劫且系累犯应依法加重处罚
王建 张倏越 赵银熙
男子黄某趁被害人贾某某正在睡觉,在其家中大肆翻找财物。贾某某醒来发现后,黄某用手卡住其脖子不让其喊叫,最终抢得现金240元……这是2018年11月12日,发生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的一起入室抢劫案件。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后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该院对此案依法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入室抢劫被发现卡被害人脖子暴力威胁
1970年出生的黄某是绵阳市游仙区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游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然而,就在服刑期满后不久,黄某再次作案入室抢劫。
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黄某乘车到游仙区魏城镇玩,吃过午饭后,一个人在街上闲逛。因手中拮据,他想外出“找点钱”。下午3时许,黄某来到某自建房外,见房屋一楼一个房间门半开着,便推门走了进去,看见一名太婆(本案被害人贾某某)正在床上睡觉,便在太婆身上翻找现金。在贾某某醒来发现后,黄某便用手卡住贾某某脖子不让其喊叫,最终抢得现金240元离开。
犯抢劫罪获刑11年并处3000元罚金
今年2月19日,游仙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指控称,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贾某某住家房门未闭锁非法侵入,见贾某某年迈且正在睡觉,遂在其室内翻找财物。当黄某在贾某某身上翻找财物时,被其醒来发觉,贾某某采取喊叫的方式求救,被黄某用手卡住其脖子暴力威胁,最终在贾某某处抢得现金240元。离开现场后,黄某将抢得的现金挥霍。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后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黄某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前罪所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赃款240元退赔被害人。◎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抢劫了240元现金,被判11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过重?抢劫罪判刑跟抢劫的财物数额有关吗?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实施本次犯罪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的量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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