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房后,大家都会选择将房屋装修工程交给装修公司,感觉这样省心又省时。但在家装市场企业良莠不齐的情况下,遇到一些纠纷在所难免。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先后审理了两起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希望通过这两个案例,给市民提个醒。
■李圆圆张倏越记者邓勇
案例一
装修公司拖延工期返还大部分装修款
小翔和小静是一对80后夫妻,2016年2月26日,两人在游仙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7年3月18日,他们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了一份《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刘某某对房屋采取包工、包全部材料的方式进行装修,合同价款为64000元。
2018年5月22日,小静就案涉房屋装修与刘某某达成一份《结算单(合同)》,结算单载明:小静认可的装修项目和材料共39550元,而小静实际已付款63200元,被告刘某某应退款23650元;因签订该结算单时,柜体、门、橱柜等项目未完成装修,故针对该部分又约定:2018年5月31日完成以上项目的装修,若未按时完工,刘某某按未完工的单项金额退款。后因刘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装修,故应退还柜体、门、橱柜等项目的金额,以及违约金4224元,房租费20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前。
随后,小静夫妇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某返还已支付的5005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4224元、租房费2000元。
法院认为,小静夫妇和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小静已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63200元,被告刘某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装修义务。同时,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对刘某某返还合同价款23650元并支付违约金4224元、房租费2000元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但被告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因为刘某某未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柜体、门、橱柜等项目的安装,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原告相关费用26400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小静夫妇返还装修款50050元,并支付违约金4224元、房租费2000元。
案例二
约定时间未完工赔了一万多违约金
同样为了装修一事烦恼的,还有市民文先生。2017年10月,文先生与被告杨某某签订《装修预(决)算单》,确认装修总价为8.5万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施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月25日。随后,文先生陆续向杨某某共计转款6.8万元。
然而,眼看就要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了,文先生却发现,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仅仅完成了室内地砖、墙砖等工程,已装修工程量合计金额为17214元,尚有50786元装修工程量未完成。无奈之下,文先生将杨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退还装修款50786元,并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44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装修预(决)算单》系有效合同。据庭审中文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内容,被告杨某某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装修合同,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文先生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
另一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分期支付装修款共计6.8万元,经原告确认被告方已装修工程量合计金额为17214元。另,按照房屋装修流程,房屋的防水、水电改造工程应在贴砖工程之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原告确认,防水、水电改造工程基本完工,两装修项金额共计2930元,被告实际完成装修工程总量为20144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完成的装修工程量款项47856元应退还于原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因被告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经济损失认定为1061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文先生返还装修款项47856元及损失10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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