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盛夏来临,烈日炎炎,热浪袭人。高温之下,劳动者坚守在各自的工作岗位,用奉献和汗水诠释着奋斗的意义。即日起,本报开设“关注高温下的劳动者”栏目,用文字和镜头记录他们的艰辛,只为传递最真实的、最有温度的瞬间。敬请关注。
本报讯(记者李桥臻)目前,绵阳市已经进入高温津贴发放季。昨(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今年,绵阳市继续按照《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政策,从7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8元。对于高温津贴未发放或低于发放标准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
据了解,绵阳市高温津贴标准是经过综合考虑绵阳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决定的。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指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并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计入当地最低工资。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温天气指市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等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另外,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如果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该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最方便的是拨打12333进行举报。如果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期间,绵阳市各地人社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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