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房销售纠纷日渐增多,商品房延期交付也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近日,严某某和吴某某二人将自己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绵阳某投资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万余元。可最后,高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诉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向钧记者邓勇
2014年3月,原告严某某和吴某某作为买受人,与绵阳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并对逾期违约金进行了写明。2016年7月20日,严某某和吴某某到该公司办理手续,在公司提供的《违约金领取明细表》上签字,领取了违约金529元。2018年4月,严某某和吴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日签字仅仅是领取违约金,并不是办理接房手续,要求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的违约金2.3万余元。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严某某和吴某某接到被告通知后,于2016年7月20日办理了接房手续,公司在办理手续时已向其支付了违约金529元,故再次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到被告处办理了接房手续,并领取了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何接房,故原告签字确认办理手续,应视为原告接房。被告因未按时交房构成违约,已向原告支付了违约金,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严某某、吴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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