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警正常执法,驾驶员林某某不但没有配合,反而强行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位民警倒地受伤。此后,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林某某提出指控,最终,林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王茜何香锐记者邓勇
2018年5月1日15时50分,经营“滴滴顺风车”的林某某在涪城区荷花北街路边停车上客时,因违规停车,被成都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绵阳车站大队一名协警拦下检查,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担心会被处罚的林某某拒不出示证件,在民警将手伸进驾驶室、喝令其停车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向前方行驶,致民警倒地受伤。林某某通过后视镜观察到民警倒地后,仍然继续驾车逃离现场。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民警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日16时12分,林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涉案民警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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