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兆保张倏越记者赵利宾)受公司安排驾车到绵阳拉货,不慎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车司机杨某和乘车人受伤,杨某二人的伤害赔偿该由谁承担?日前,游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货车所属公司承担杨某二人的伤害赔偿,赔偿金由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下支付。
杨某是游仙区人,今年已经71岁。2017年7月29日,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胡某行驶在游仙区某路段时,与牛某驾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和胡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和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5天出院,产生医疗费15000多元,其中该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5000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承担次要责任。
杨某出院后,多次找到牛某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分歧大,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年初,杨某将牛某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要车辆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牛某系某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牛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牛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牛某系某汽车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之产生的赔偿责任由所属公司承担。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七十周岁,且庭审中未提交误工损失相关证据,对其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肇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部分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综上,法院遂判决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杨某车辆损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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