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涪城区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在涪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周兰兰记者赵利宾
杜某和蒲某系夫妻,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共同或单独向李某借款共计85480元,后经李某催要未果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杜某和蒲某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执行,法院向杜某和蒲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令其报告财产,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实,蒲某隐瞒其工资所得并转移。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蒲某表示悔改并出具书面承诺,但仍不按承诺履行。随后,法院将杜某、蒲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今年10月初,李某认为蒲某存在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构成拒执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涪城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10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蒲某实施逮捕。10月29日,涪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某作为对法院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属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合议庭根据被告人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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