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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都会采取办理会员卡的形式留住顾客。今年,绵阳一女子在一家新开的美容院办理了会员卡,不久后美容院被转让注销,而会员卡里的余额老板还不认,怎么办?近日,游仙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原美容院老板对会员卡内尚未消费的部分承担返还责任。
■魏东张倏越实习记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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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未消费完美容院被转让
今年初,家住游仙区的江女士得知距她家不远处新开了一家美容院,于是前去消费。在此期间,美容院的店主史女士为江女士推荐了会员卡,并称新店开张办卡很优惠。在史女士的强烈推荐下,江女士办理了该店的会员卡,价值4500元。
本想着办理会员卡后更方便了,可让江女士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美容院被转让,且在之前史女士并没有告知她。于是她找到史女士要求退钱,但对方称美容院已经被转让给了巩先生,让江女士去找巩先生。
随后,史女士将她与巩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出示给江女士,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绵阳市游仙区某美容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11万元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顾客办卡费用由乙方负责偿还,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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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老板不退款消费者维权难
之后,江女士找到巩先生要求退还会员卡里的余额,被告知美容院已停止营业,还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于是江女士再次找到史女士要求退还会员卡里的钱,而史女士称美容院转让出去后,会员卡一事已经与她无关。
除了江女士以外,杨女士、张女士以及唐女士均在该美容院办理了会员卡,在游仙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时,史女士依旧拒绝退还卡内未消费的余额。
退钱不成,江女士等人将史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游仙法院立案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江女士等人还向法庭提供了美容院流动顾客登记表以及会员档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史女士辩称:江女士等人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同时,江女士等人提交的消委会调解相关证据是复印件,虽然加盖消协印章,但未注明与原件一致,不应采信。况且该美容院已转让给巩先生,退款也应当由巩先生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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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由原老板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江女士等人举出的美容院顾客登记表、会员档案,依法可以认定江女士等人向该美容院交纳美容卡费4500元的事实。其次,江女士等人在该美容院充值,目的是接受美容服务,现美容院被转让并注销,导致江女士等人与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发生变更,属于单方违约。而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
史女士单方将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上述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行为,并未通知到合同相对人,亦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故其辩称已转让应由受让人提供美容服务或退款的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史女士的转让、注销行为已导致江女士等人对以后的美容服务产生合理怀疑,致使不能实现美容服务合同的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经释明,被告亦未就消费情况进行举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又因美容院系个体工商户,在其注销后,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其经营者即被告史女士承担。因此,江女士等人要求史女士退还美容卡余款4000余元并承担资金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史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4位原告退还4000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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