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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那些事儿47 离婚时,婚前签订的房产赠予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绵阳晚报 2018-10-26 11:0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谢某与张某于201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二人在2012年4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谢某名下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5号的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尚需与共有人刘某进行分割,因此,谢某同意在与刘某分割该房产后,将其所有的份额与张某平分。”2013年9月5日,谢某经与刘某协商取得该房产60%的份额,并分别办理了按份共有产证。2013年10月28日,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协议书》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张某有权根据其自身状况作出相应的财产约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房产赠予在权属登记前可以撤销。本案中,因谢某与张某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谢某享有撤销权。现谢某主张撤销《协议书》,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谢某、张某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谢某、张某有权就案涉房屋进行权属约定,双方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但赠予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因此在谢某、张某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书》。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针对房屋赠予以及其他财产赠予合同,一般情况下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则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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