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担保银行贷款,约定代偿贷款的逾期利息之后,又约定了20%的高额违约金,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担保贷款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告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所有实际支付的损失都已包含在法定追偿范围之内,若再支持其高额的违约金,与原告作为担保人所应负的义务相抵触,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王筱莉陈瑜记者赵利宾
1贷款200万担保人代还后行使追偿权
绵阳男子江某在涪城区某处开了一家酒店。2014年6月,因装修需要资金,江某与银行签订了200万元的贷款合同,某担保公司为江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合同签订后,江某和某担保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若江某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某担保公司则代为归还,江某应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同档利息4倍计算),以及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还约定了未清偿代偿款的违约金。同日,某担保公司还和某酒店及邓某等人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在江某偿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中,邓某等人以名下三处房产向某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
贷款到期后,江某未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某担保公司按约代为偿还了197万元的银行贷款本息。此后,某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向江某发出了书面催款通知,但江某却未按《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时间还款,邓某等人也未偿还。
2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近40万元
多次催要无果后,今年1月,某担保公司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除归还197万元代偿款外,还应支付因此案产生的律师费近10万元,以及违约金39.4万元。
庭审中,某担保公司对律师费和违约金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相关证据。对于律师费,某担保公司出具了一份《保证反担保合同》,其中约定: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诉讼费以及甲方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对于违约金,某担保公司称是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代偿后,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3法院判决不支持高额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某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案涉借款、原告已经代偿及代偿金额等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江某应当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97万元。被告绵阳某酒店、邓某等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而且双方在合同中也对此有明确约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按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因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系双方的合意行为,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原告与被告江某在《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有原告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且收取金额在规定范围内,故在本案中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9.4万元的问题。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金,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见,双方系委托关系,原告作为受托人处理的事务视为被告向他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原告收取了手续费(担保费),代偿属于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其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本金、利息和必要的费用均应向被告进行追偿。本案中,原告代偿后的实际损失即为利息损失,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所有实际支付的损失都已包含在法定追偿范围之内,若再支持其高额的违约金,与原告作为担保人所应负的义务相抵触,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江某限期归还某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9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律师费。某酒店和邓某等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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