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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费起纠纷菜贩持刀砍伤管理员

来源:绵阳晚报 2018-10-18 08:00   https://www.yybnet.net/

因为摊位费的问题与市场管理员发生纠纷,冲动的菜贩竟拿起刀砍向对方头部,造成管理员头部受轻伤,并引起一侧面瘫。近日,游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菜贩胡某的一时冲动换来了8个月的有期徒刑。

■王军张倏越记者赵利宾

胡某是游仙区人,在当地一个菜市场摆摊卖菜。2017年10月的一天,市场管理员邓某来到菜市场收取管理费,因为胡某实际占用了2个摊位,邓某认为其应当按2个摊位的收费标准缴纳市场管理费,但胡某对此却不认可,并拒绝交纳费用。为此,双方在市场内发生争吵,冲动的胡某遂拿起一把菜刀向邓某头部砍去,邓某躲避不及,被砍中头部后血流不止。围观群众见状,当场拨打了电话报警。

事发后,冷静下来的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邓某的一侧部分面瘫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损伤伤残结果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损伤参与度为100%。案件诉讼期间,胡某向邓某赔偿了7000元的医疗费。庭审中,邓某还向法庭主张了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和误工费等损失共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因市场摊位交费一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邓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项目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范围,不予支持。对于邓某主张的误工损失,法庭审理中查明,在邓某受伤治疗期间,所在单位并未停发其工资收入,邓某没有因误工而减少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遂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物质损失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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