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离婚时男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但债权人却不干了,认为对方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张倏越周兆保记者赵利宾
协议离婚
丈夫放弃财产引债权人不满
游仙区的朱某和赵某是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赵某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向朱某借款共4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但逾期未归还。2015年6月,赵某和妻子邹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赵某明确表示无偿放弃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部分。
赵某和邹某协议离婚的消息传开后,朱某曾找到赵某要求偿还借款,但赵某仍未归还。随后,朱某找到邹某索要,但邹某以已与赵某离婚,且对赵某向朱某借钱不知情为由拒绝。
后朱某通过打听得知,赵某和邹某协议离婚时,双方有共同财产现金20余万元、房屋一套和轿车一辆。朱某认为,赵某在离婚时无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部分,明显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朱某起诉要求撤销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后共有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认定
夫妻财产分配大致相当
今年4月,游仙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和邹某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游仙区东津路的住房归女方所有;斯柯达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婚后因购房、购车在银行所欠的债务18万元,全部由女方偿还。另查明,赵某和邹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游仙区东津路住房一套,2016年邹某将该套住房出售。
庭审中,邹某称其账户的20万元现金为其个人存款,双方协议离婚前对赵某在外借款并不知情,且在双方协议离婚后,自己为了积极偿还赵某借款,将位于游仙区东津路的房产变卖,并将25万元转入赵某父亲账户,以偿还赵某之前的借款,同时出具了相关转账证明。此外,所购车辆为贷款取得,后续偿还贷款均由其个人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赵某和邹某协议约定婚内购买房屋和车辆归邹某所有,但结合房屋出售后价款分配情况、购车贷款偿还义务及子女抚养费用分担分析,双方对共同财产价值分配大致相当,并未损及债权人利益。原告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赵某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损害债权人的情形,法院具体评判如下:关于婚内购买的住房一套,虽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邹某所有,但邹某在将该房屋出售后,将获得的价款中的25万元通过赵某父亲转给赵某,同时考虑到房屋出售时绵
阳市商品房价格,应视为向赵某支付了房屋一半的价款。
关于婚内购买的斯柯达轿车一辆,虽离婚时约定车辆归邹某所有,但该车辆购车款系贷款取得,双方约定全部贷款由邹某偿还,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关于婚内存款20余万元,用于赵某父亲在游仙区修建房屋,该房屋包含有第三人份额,且在赵某与邹某离婚时未予明确归属或明确份额,邹某在庭审中亦明确双方口头协议房屋归赵某所有,自己对房屋不主张权利,难谓损害债权人利益。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对共同财产价值分配大致相当,并未损及债权人利益,遂作出了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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