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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拴绳子,导致村民先后两次被咬伤却又拒绝赔偿。近日,游仙法院审结一起因养狗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狗主人被认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伤者支付各项赔偿共17716元。
■奉兴张倏越记者赵利宾
养狗不拴绳
同村村民被两次咬伤
李某和白某都是游仙区太平镇某村村民,今年78岁的白某长期独自居住,为排解寂寞,养了一条土狗。
今年3月的一天中午,村民李某到邻居家串门时,白某饲养的那条狗突然冲了过来,将李某腿部咬伤。李某大声呼喊,邻居闻声迅速赶到将狗赶走,李某随即准备回家处理伤口,在经过一处院坝时,白某饲养的这条土狗再次窜出,对李某进行二次撕咬。
事发后,李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游仙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犬咬伤”,住院43天,产生门诊费和住院费近万元。出院后,医嘱全休1个月。
李某住院期间,其家人曾多次找到白某协商赔偿事宜,甚至因此报警,但经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期间,白某将咬人的狗进行了处理,并由其儿子向李某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
狗主人争辩
伤者自身也有责任
因为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某便诉至法院,请求白某和其儿子承担侵权责任。今年5月底,游仙区法院依法受理后立案,并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白某承认咬人的狗是他所饲养,已经饲养两年,平时没有把狗拴住,对李某被咬伤有一定的过错。但李某在第一次被狗咬后,未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如棍棒、石头),才使得第二次撕咬造成伤势更加严重,李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全部损失的35%以上。
李某认为,白某儿子在事发后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且二人系父子关系,白某儿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告白某儿子则辩称,其与父亲已分家,在外务工20多年,未与父亲一起生活,对父亲养狗一事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狗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白某对其饲养的狗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原告被其放养的狗咬伤,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白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某之子虽然在事发后支付了医疗费,但并不能以此确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除原告单方陈述外,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告白某的儿子是狗的饲养人及管理人,故对原告要求白某儿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主张的原告在第一次被咬后未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形,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不能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对原告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金额予以支持,判决白某支付李某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7716元,品迭已支付的6000元,还应赔偿11716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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