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近日,涪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拖欠土地承包费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某园林绿化公司不但被判支付拖欠的5万余元土地承包费,还被判解除与当地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
■刘凌宇记者赵利宾
2014年4月,被告某园林绿化公司打算在涪城区某村经营一农业项目,经过与当地村委会协商,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出租土地面积为112亩,期限从2014年至2018年8月,同时约定了土地承包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园林绿化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4年至2016年度的土地承包费,但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的承包费未支付。当地村委会多次催促,甚至通过律师函向其催收,但对方均未支付。村委会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
庭审中,被告某园林绿化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付清费用,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遂判决解除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某园林绿化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某园林绿化公司向原告支付承包费5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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