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第55号令、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和绵阳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规定,现将征收2018年度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益金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农科区、仙海风景区所属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及绵阳城区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人。
二、执收单位: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三、缴纳程序:
1、出租人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领取并如实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申报审批表》。尚无《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的出租人,持土地使用证、土地房屋出租合同领表。
2、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审定缴款额。
3、缴款。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经移交给绵阳富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由该公司收取经营收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征收对象,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出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市财政局委托的专业银行缴纳。
4、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为其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登记手续的,由出租单位依法承担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四、时间安排:2018年度的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益金,集中在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一次性征收。对按期缴纳的,按四川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1992]10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下限征收;延期缴纳的,按上限征收,并按市政府第3号令的规定加收每天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立案查处。
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办公地点在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2号(新益大厦9楼916号),电话2332032。
特此公告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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