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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村民委员会委员、文书兼报账员,将村里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靠“吃”银行利息谋取私利。日前,被告人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涪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葛顺华记者刘晏男
1公款私存利息收入自己腰包
今年41岁的李波(化名)是涪城区一村民委员会委员、文书兼报账员。
经查,2010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波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村上集体资金432.2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中:2010年10月,李波为获取银行高额利息,私自将村上集体资金400万元,分三次转存至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定存3个月,获利息1.7万元。2011年1月24日,李波将该笔资金归还至村里集体账户。
2015年4月,李波为获取银行高额利息,私自将村上集体资金27.2万元,存至个人银行账户中,定存3个月约转。截至案发时,该笔存款尚未取出,已产生银行利息1万余元;2017年11月22日,李波将保管的村上集体资金5万元外借给朋友。
2018年3月,李波被涪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随后被依法扣押其违法所得1.7万元,从其朋友处扣押现金5万元。
2挪用资金罪被提起公诉
2018年4月,涪城区检察院以李波犯挪用资金罪,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涪城区法院于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涪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波利用其担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文书兼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将村里集体资金予以挪用,此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波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波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波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其挪用的资金大部分已主动退回集体,其余资金也被办案机关冻结,未给集体资金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基层组织人员履行职务的规范性,保护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建议
这些行为都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针对此次案件,记者采访到律师刘吉熙。刘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刘律师说,本案被告人,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没有占据公款不归还的意图,但是其将公款存入私人的银行账户获取利息已经属于法条规定的盈利活动,因此其行为当然构成挪用资金罪。所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家”(集体、公司、机关单位等)的钱不是随便能用的,即便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或者使用行为并未给公家财产造成损失,也同样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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