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倏越叶佩林本报记者苏东华
居民陈某在当地举办了生日宴席,男子吴某醉酒后,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独自回家时坠入路边排水沟内,致使其当场身亡。近日,游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并判生日宴举办者陈某赔偿死者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670元。法官特别提醒市民:文明饮酒可减少风险,一旦酒后出现意外,组织者或同席饮酒者可能要担责。
典型案例
生日宴会男子醉酒驾车身亡
去年12月,游仙某镇居民吴某参加陈某的生日宴席。午宴间,与4人同桌吃饭,吴某饮了白酒,饭后吴某与他人一起在饭店打牌。晚宴间,吴某再次饮了白酒,并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独自回家。当晚,吴某行驶至回家路段时坠入路边排水沟内,造成车辆受损,吴某当场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男子吴某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死者亲属将生日宴会举办者和同席4人推上被告席,要求判决5人连带赔偿亲属吴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4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是否对死者承担劝阻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焦点,5被告是否对死者酒后驾车行为承担劝阻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法庭上,4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同桌吃饭是事实,但没有劝酒,也没有喝酒,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但生日宴会举办者陈某来敬酒时,给死者倒了一杯酒,其他人都喝的饮料。随后,死者自己在喝酒,中午可能喝有四五两酒。晚上,与死者又同桌,但还是死者喝了白酒。
“我没有邀请死者来,是死者打电话说给我过生。”生日宴会举办者辩称,客人能喝酒的喝点,不能喝的不劝酒。当晚还劝告死者不要骑车回家,就在他家住,次日再回家,但死者声称自己能回家。事发后,还送去了大米、菜油、猪肉等。双方已经协商给4万元现金,但对方不愿意,就没有付。
法院判决
举办者承担12%赔偿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系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根据生日宴会持续时间,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如无证据证明吴某在生日宴会结束后又在其他场合饮过酒,则可确认在宴会结束时吴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对被告辩称吴某当时没有醉的事实,不予采信。
酒后驾车的行为严重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本案死者具有驾驶资格,应当知道禁止酒后驾车的交通法强制性规定,但仍然在醉酒后违章驾车,置自己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致死,主观上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存在严重过错。
经法院调查,吴某的死亡系其本人对生命的漠视,执意酒驾导致,而生日宴会举办者陈某亦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后果负有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程度,确认承担12%的赔偿责任,共计73670元。其他4名同桌吃饭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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