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将闲置资金利用起来,又苦于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市民周先生最后选择通过中介将钱借出收取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却一拖再拖,最后干脆玩起了消失。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得通过法律途径求助。
■周兰兰刘凌宇
记者刘晏男
投资:通过中介借出百万收利息
市民周先生手中有100万闲置资金,打算找个渠道投资理财,让钱生钱。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一家名为绵阳创平(化名)的中介服务公司,由该公司为周先生推荐借款人——积云公司(化名)在周先生处借款。借款人需向周先生支付每月1.5%的资金利息,该中介公司则每月收取出资金额的0.18%作为中介费,核算下来,周先生每月可以拿到出借资金1.32%的收益。
考虑到借款方与自己不熟悉,周先生提出,若借款人不能还款,中介公司需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中介公司为促成业务,同意了周先生的要求,出具了《担保函》。同时为了打消周先生的顾虑,中介公司还主动拿出一份《承诺函》,该函是中介公司的母公司——创飞公司(化名)出具的。中介称,母公司将对中介公司的业务提供担保,一旦客户的款项无法回收,将由他们承担担保责任。
在上述条件的保障下,周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并与借款人积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随后通过转账方式将钱支付给借款人。
庭审:中介应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积云公司应于2015年5月20日前偿还该笔款项,但到期后积云公司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协商后,周先生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20日,但到期后,对方仍未能还款。眼见回款无望,周先生便要求绵阳创平公司和其母公司绵阳创飞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但此时,这两家公司却打起了“太极”。无奈之下,周先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积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及利息,并且由创平、创飞两家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涪城法院近期就本案组织开庭审理,借款人积云公司、中介创平、创飞公司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最终该案由涪城法院缺席审理。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积云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中介公司给原告周先生出具了《担保函》,其担保有效,中介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焦点:母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中介公司的母公司创飞公司曾经出具一份《承诺函》,函件载明“母公司(绵阳创飞)对子公司(绵阳创平)每一笔业务投资资金客户承诺,如借款人未按合同期限全额归还出资客户本金及利息的,母公司第一时间代为偿还所欠款项”。
周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创飞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本案的焦点。法院认为,创飞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明确了其作为创平公司的股东,但其内容没有明确该公司对原告出借给积云公司的款项承担代为偿还义务。
因为该《承诺函》是母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内容显示是“针对子公司的投资客户的出借款项承担代为偿还义务”,而非针对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义务无法履行导致法律后果而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因此,该《承诺函》不能证明母公司需要对周先生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创飞公司无需对周先生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积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周先生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中介公司绵阳创平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
投资有风险高利需谨慎
针对此次案件,律师刘吉熙介绍,当前不少市民都希望将闲置资金利用起来,但因为自身对投资并无专门渠道,也缺乏识别风险的专业知识,这就给很多违法分子提供了机会。违法分子通常以高利诱惑投资者进行投资,当投资者逐渐放松警惕增大投资额后,便开始“收网”,使得投资者血本无归。
刘吉熙说,当前市场上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由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介绍投资人与用款人签订用款协议,中介公司仅收取服务费。面对这种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实际用款人身份,保留用款人身份证件资料。
2.核实借款用途是否正当,适当时候可要求对款项用途进行监督。
3.考察借款人还款实力,要求提供担保以抵押担保为最佳,此处需要提醒的是,抵押担保应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生效。
4.一旦发生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尽快提起诉讼,以避免超出诉讼时效。
第二类是由投资者直接将款项投资给投资公司,用以购买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该公司再按时间向投资者支付回报。面对这种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公司是否具备开展此类业务的资质,此类投资中,企业通常存在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等情形。
2.高额回报必然伴随高额风险,如涉及非法集资,损失最终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如发现陷入非法集资中,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以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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