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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辆货车发生擦挂,并致路边正在检查车辆的一名驾驶员被撞倒后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游仙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游仙法院对肇事司机提起公诉,死者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货车驾驶员、货车车主、运输雇主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游仙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王军张倏越记者刘晏男
货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人致死
2017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在棉梓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事故原因为一辆中型仓栅式货车操作不当,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辆货车发生擦挂,并致正在检查车辆的驾驶员张鸿(化名)被撞倒后碾压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王丰(化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停放路边的红色车辆驾驶员张鸿承担次要责任。王丰称,当日凌晨3点,他接到老板电话让其去拉货,当行驶到事发路段时,因对向车辆灯光原因,致其没有看清右前方非机动车道状况,因此才撞上停在路边的两辆车。下车后发现伤者,王丰立刻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伤者因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起诉多方索赔
2018年2月2日,绵阳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丰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丰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可认为自首。
另,死者家属认为,由于被告人王丰的犯罪行为造成张鸿死亡的结果,要求王丰、其雇主朱某、仓栅式货车车主黎某、保险公司承担累计6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争议焦点
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丰的雇主朱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王丰雇主朱某辩称,车辆不是自己的也不归自己管,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是三车事故,张鸿停放在路边的红色车辆也有受损,且事发时张鸿未在所驾驶的红色车辆上,张鸿在事故中还承担次要责任,张鸿应属于该红色车辆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受伤人员,因此张鸿所驾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第三者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自己一家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
民事赔偿转为保险公司承担
经游仙法院审理查明,刑事方面,被告人王丰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丰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人王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应由其雇主朱某全部承担,同时因王丰驾驶的仓栅式货车已经投保,因此该赔偿直接转为该车的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另外,法院认为,张鸿是停放路边车辆的驾驶员,不在其所驾驶车辆的第三者交强险赔付对象范围内,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由死者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判处王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80余万损失,由仓栅式货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对余下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就此次案件,刘吉熙律师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王丰受雇主朱某指派进行运输,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那么王丰造成的损害就应由朱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就本案额外需要作提醒的是,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立刻报警困难的,同时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的,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可利用石块、粉笔、石灰等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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