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兰伟先生
我司与您方于2017年9月23日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您方认购我司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绵阳CBD万达广场A2区住宅7-1-16-2号商品房,现您方未按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到我司售房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我司已多次函告您方签约事宜,但您方至今未与我司签约,鉴于此,我司决定:1.解除与您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并将另行出售该房屋;2.已收的壹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其余款项466337.5元请您方务必于2018年7月30日前到我司售房部办理退还手续。
特此通知!
绵阳经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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