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货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4372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500元及其他费用。律师费到底该不该由败诉方承担,近日,法院对其做出了判决。
■杨韬记者王望
一审法院被告不承担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用于被告工地,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结算后,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案涉工地供货款6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资金利息的请求成立。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0倍,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倍,意思表示真实,但该逾期付款之资金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应当由其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律师费负担的上诉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其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交付了律师费5500元,系因被上诉人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且双方合同对此也有约定,因此,该损失费用应当由其承担。
法官评析律师费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范围
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对于合同中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肯定合同约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第57号指导案例便支持了“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目前绵阳中院亦采取该种观点。
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绵阳中级法院指导意见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同时在审理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并要求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损失实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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