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涪江沿岸设置的水资源保护标志牌
天蓝地绿水清人和的宜居绵阳
近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也是绵阳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条例》从水污染防治的各个环节出发,明晰权责和规定,对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范萌/文王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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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局所需
为水清人和提供有力保障
密切关注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对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层面的,及时启动立法,适时调整、规范和引导,是地方立法的根本遵循,通过立法更加有效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具体问题。
绵阳市水系较发达,境内有大小河流及溪沟3000余条。其中,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8条,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5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尤为重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上级党委、政府也下发了一系列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文件。绵阳市在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绵阳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污染防治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从绵阳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管理制度、防治措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制度措施,为绵阳市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向全市公开征集立法议题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绵阳市制定出台了该《条例》。这是绵阳市推进依法治市、提高依法治理水平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2/重点突出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塘堰、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全文共八章五十一条,分别从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相应说明。
《条例》优先保护饮用水。其中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投粪养殖、施肥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他江河、湖泊、水库、塘堰中从事投粪养殖、施肥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水库、塘堰、渠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村设置农药、农药包装物回收点,按规定统一回收处置。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管理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水行政等有关部门,针对饮用水水源等重要功能水体,构建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水环境演变态势研判机制,制定风险控制对策。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水污染应急设施,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3/强化监督
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公开
记者阅读发现,《条例》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其中信息共享成为突出亮点。《条例》规定,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涪江、安昌河、芙蓉溪、平通河、通口河、梓江、凯江、魏城河、木龙河等重点河流和鲁班水库、燕儿河水库、沉抗水库等重点水库的水环境质量,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网络,对重点河流和水库进行监测。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排水管网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排查已建成的排水管网,绘制管网分布图,分类建档;对正在建设的排水管网,应当同步绘制管网分布图,及时归档。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水环境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现场巡查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发改、建设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口信息共享机制。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将排污口的地理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信息报市、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同时报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载明排污口的地理坐标、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及责任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严惩违法
有效治理不作为乱作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投粪养殖、施肥养殖和网箱养殖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针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还突出了监管问责,强化了责任落实。《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水污染防治监测数据等的行为之一,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些规定,将有效促进绵阳市各级政府及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有效履职,防范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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