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纠纷:今年63岁的潘敏,将自己62岁的“弟弟”潘晨和55岁的“妹妹”潘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将已经去世的“父母”遗产分自己一份。本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继承权纠纷,但让人想不到的是,潘敏的“弟弟”和“妹妹”根本不承认她这个姐姐。难道说为了财产,弟弟妹妹连姐姐也不认了吗?近日,涪城区法院就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代继洪记者刘晏男
冒出个“亲姐姐”要求分割遗产
家住涪城区的潘、冯二位老人去世后,留有银行存款25万元、现金3万元及一处房产。离世前,老人交代将上述财产留给儿子潘晨及女儿潘阳。
老人去世不久,现年已63岁的潘敏找到潘晨、潘阳两兄妹,提出自己作为潘、冯二老的婚生子,理应享有上述财产及现金的部分继承权。但被潘晨、潘阳兄妹以不是亲姐姐为名拒绝。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潘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被告方潘晨的律师辩护称,潘、冯二老只有潘晨、潘阳两个子女。潘晨也在庭审中指出,潘敏并不是自己的姐姐,更不是自己父母的婚生子女,并不享有继承权,要求分钱完全是无理取闹。
无法证明自我身份诉讼被驳回
经涪城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潘敏主张自己是潘、冯二人合法继承人的证据,是绵阳市涪城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记载:潘、冯二人婚后育有三子女,长女潘敏、子潘晨、次女潘阳。
但被告潘晨也提交了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月23日出具的一份新《证明》记载:该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明》,是依据其他社区居民提供的情况作出,最终以派出所查证为准。也就是说,该居民委员会实际不能确认潘敏是否是潘、冯二人的婚生子女。
庭审后,法庭查询了潘、冯二人生前所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根据档案记载,潘、冯二人家庭成员中只有两个子女:潘晨、潘阳,并没有原告长女潘敏的记载。
综上,法院认为潘敏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潘、冯二人的合法继承人,对其合法继承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潘敏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潘、冯二人的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潘敏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潘敏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律/师/建/议
自行举证证明自我身份
记者就本案采访到刘吉熙律师,刘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潘敏口中的弟弟妹妹对其姐姐的身份并不认可,此时潘敏作为原告,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潘敏并未向法院提交足以证明其是潘、冯二人子女的有效证据,且已经提交的证据也被推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遗产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但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继承的前提仍是必须首先自行举证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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