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小丽张倏越记者赵利宾)足浴店老板张某(女,现年54岁),利用经营足浴店之机,多次介绍和容留失足妇女卖淫,并从中牟利。近日,游仙区法院一审以张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初利用在游仙区某门面经营足浴店之便,招聘李某某、周某某等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在与嫖客商定交易后,便安排双方到其租住的出租屋内进行交易。每介绍、容留失足妇女卖淫一次,张某均要从中收取提成。2017年12月8日凌晨,警方在例行检查时,将张某和另外两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人员抓获。同时警方查明,自2017年初以来,张某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2人卖淫,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并且非法获利达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获利款,亦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的身体状况,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张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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