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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男)和谢某(女)本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周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向谢某借款,分手后周某无力偿还,周某父母在谢某家属上门追讨欠款时,承诺帮周某还款并写下担保书,后周某父母因未按承诺还款,被谢某诉至法院。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父母应对借款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吴春茹记者刘晏男
儿子借款不还,父母写下还款保证书
2016年初,周某和谢某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周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向女友谢某借钱,双方立字据为证,几次借款金额共计数十万。2016年7月,周、谢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谢某拿出借据,要求周某偿还一笔已经到期的9万元欠款,周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表示不能立刻支付。谢某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还款,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9万元借款已到期,周某应立即还款。
但周某迟迟不能偿清欠款,2016年10月,谢某及其亲属到周某家中要钱,在此过程中,周某父母承诺帮周某还款,每
月还2000元,并写下担保书。但此后周某父母一共还款3000元,便再无下文。无奈,谢某将周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
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周某父亲辩称,这个钱不应该由父母偿还,因为债务是在周某和谢某恋爱阶段产生的,作为父母并不知情。在谢某以及其家人来要钱时才知道,当时为安抚谢某,才承诺帮助还款。
周某父亲辩称,原计划每个月还2000元,但因为家中有突发状况,所以没按计划还款。
法院判决:周某父母应偿还借款本金
涪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向谢某所借款项中,9万元已到期,并经海曙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在海曙区法院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周某父母向谢某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周某的前述9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担保书中周某父母未明确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周某父母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谢某要求周某父母偿还借款本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由于本案担保并非是在借款时的担保,而是在法院判决后提供的担保,且担保书中明确担保的金额为9万元,并未约定周某父母为该笔借款年利率为24%的资金利息提供担保,故谢某主张周某父母偿还24%年利率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父母向谢某偿还剩余87000元借款本金,驳回谢某关于利息的诉求。
律/师/建/议
针对此次事件,记者咨询到律师刘吉熙,他认为,父母和成年子女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无需就对方的债务必须予以清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父债子偿或子债父偿”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之所以周某父母需要为周某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是因为周某父母向谢某出具了还款《担保书》。周某父母自己作出代为还款的承诺,此时该承诺对周某父母形成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该承诺,则周某父母无需为周某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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