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签好合同收了定金又反悔,可能得不偿失。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卖家收钱后反悔,法院判决其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周心海张倏越记者赵利宾实习生李浩瑄
2017年12月8日,韦某和雍某在房产中介的介绍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雍某自愿将其名下所拥有的游仙区小岛村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韦某,商定成交总价为98万元,并约定先期支付定金3万元,若卖方违约,则双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韦某在合同签订20日内,向雍某支付98万元购房款,其中包括3万元购房定金、银行代还款48万元,剩余47万元房款在双方做完公正委托时结清。签订合同后,经雍某同意,房产中介代收了韦某支付的3万元购房定金。
可在履行该合同时,雍某却反悔了。雍某称,该房产目前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因为签订协议前没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同意,故无法将该房屋卖给韦某。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韦某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雍某按合同约定,返还定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雍某及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交易的房屋在合同签订当时虽然处于抵押状态,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此是明知的,也约定了由原告代被告支付被告欠抵押权人的贷款48万元。因此,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韦某依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雍某却以其没有告知抵押权人,且抵押权人不同意为由,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被告构成违约,应将原告已经交付的定金人民币3万元予以返还。同时,合同约定了“若卖方违约,则双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故依法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据此,法院一审作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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