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帮忙转款
这笔账是经你公司转给借款人的
接到法院传票,绵阳某房产公司有点吃惊:钱又不是我们公司借的,怎么我们也成了被告?今年2月,平武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实际借款人平武某建筑公司和于某等承担还款责任,仅经手转款的绵阳某房产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范军唐红记者赵利宾实习生李浩瑄
案发
他人借款100万房产公司经手转账成被告
2014年1月,平武某建筑公司和于某因资金紧缺,向杨女士和昆明某经贸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同年1月28日,杨女士和昆明某经贸公司通过银行将借款汇入绵阳某房产公司账户。同日,该房产公司将100万元借款转交给了于某。
2014年4月28日,于某和平武某建筑公司,以及赵某和平武某旅游公司向杨女士和昆明某经贸公司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并加盖了平武某建筑公司和平武某旅游公司公章。2014年11月,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平武某建筑公司和于某等并未如约归还借款,后经杨女士和昆明某经贸公司多次催收,但对方却一拖再拖。
2018年1月,多次催收借款无果后,杨女士和昆明某经贸公司将绵阳某房产公司连同于某、赵某等一起告上了法庭。
判决
不是实际借款人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接到法院传票,绵阳某房产公司有点吃惊:钱又不是我们借的,怎么我们也成了被告?今年2月7日,平武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绵阳某房产公司辩称,他们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其借款仅是从公司账户经过,而且公司也未使用该笔借款,不应该承担责任。同时,被告平武某旅游公司辩称,借条上的公章系他人私自加盖,并未经公司法定代理人同意,该借款应由赵某个人承担。被告平武某建筑公司和于某对该借款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和昆明某经贸公司虽将借款本金汇入被告绵阳某房产公司账户,但该公司同日已将此款转交被告于某,且被告绵阳某房产公司未在借条及保证书、承诺书上签名盖章,故不是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其辩解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平武某旅游公司辩称借条和保证书、承诺书的公章系他人私自加盖,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平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某和平武某建筑公司、赵某和平武某旅游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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