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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工重度烧伤 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拒赔 法院判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来源:绵阳晚报 2018-03-07 19:49   https://www.yybnet.net/

砖厂窑工被热土烧成重伤,老板以窑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不承认劳动关系。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结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依法认定受伤窑工与砖厂存在劳动关系。

■叶佩林张倏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窑工凌晨出窑被烧伤

今年50岁的宁某2012年起在游仙区某砖厂当窑工,工资计件,每月签字领工资,某砖厂与宁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宁某出砖时,因砖窑部分垮塌,被烧红的窑土掩埋部分身体致烧伤。听到呼救声后,十余名窑工将宁某从窑土中救出,随后120急救车将烧成重伤的宁某送往医院救治。

2016年12月23日,当地执法部门到某砖厂核实宁某重伤事故,砖厂现场管理人员何某、安全员李某均当众表示对宁某重伤事故不知情,砖厂不提供砖厂职工花名册,也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

同日,执法部门根据在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对某砖厂作出了停产整顿的处理决定书。

砖厂不认可劳动关系

2017年4月,因烧伤严重截肢的宁某向游仙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与某砖厂存在劳动关系。同年6月,仲裁委裁决宁某与某砖厂存在劳动关系。

某砖厂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某砖厂与被告宁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砖厂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属临时提供劳务,与原告没有约定明确的工作期限和固定的报酬,被告依据自己的工作量获得报酬,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方式,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工伤赔偿金。

宁某辩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原告所说临时提供劳务不符合事实。被告作为工作多年的窑工,按照厂里的规章做事,原告不能因为被告属于计件工资,就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宁某出具了受伤前,签字领工资的领款单影印件、职工书面证词以及与某砖厂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等证据。

法院查明,原告某砖厂是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事故发生后,当地行政部门检查时,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职工名册。法院审理认为,某砖厂与宁某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领款单影印件、职工书面证词和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宁某从到某砖厂工作之日起,双方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是否签订合同,都受法律同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此规定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实际提供劳动,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本案被告提供的领款单影印件等证据,也可以确定在事故发生时,被告是原告单位的职工,且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原告作为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当地行政部门检查时,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职工名册,且在本案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等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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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导购员2018-03-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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