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车辆保管、保洁费用,就要担负起保管车辆的义务,那如果把车辆“弄丢”了该咋办?
1月30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代客户保管、保洁车辆,却将客户车辆“弄丢”的绵阳某汽车贸易公司,被法院判决归还客户的车辆。
■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
保管车辆“失踪”车主要求返还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成都某车业公司(下称车业公司)购买了两辆搅拌车、一辆牵引车。后车业公司与绵阳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经口头约定,由贸易公司为车业公司保管这三辆车。
2015年12月底,贸易公司向车业公司出具了《车辆停放确认函》,内容特别强调:保管的车辆工具齐全,车身完好,贸易公司保证对停放的车辆定期保养,自愿无条件承担停放车辆出现的损伤、丢件、被盗、被骗等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
2016年1月底,车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高新区公安分局报案,称车业公司由贸易公司保管的车辆被他人开走。
同年2月,车业公司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贸易公司向原告返还保管的三辆车或赔偿损失费112万元。
监控还原真相车辆被债主开走
车辆为何被他人开走?究竟被谁开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到公安机关调看了天网视频监控,发现涉案的一辆搅拌车、一辆牵引车停放在四川某公司院内。
贸易公司保管的车辆,为何会停放在四川某公司院内?经法院多次通知,四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庭陈述车辆停放在其公司的合理原因。
庭审中,车业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贸易公司工作人员车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为:“2016年元月26日上午,贸易公司因债务纠纷,被某担保公司接管,包括公司资料、车钥匙均在公司里,我(指车某)给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打电话,叫我不要管。当天中午,替车业公司保管的两辆搅拌车、一辆牵引车被人开走。”
审理中法院另查明,案涉两辆搅拌车中,其中一辆已在成都某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车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将该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案涉搅拌车目前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但产权仍属车业公司,相关权利由车业公司另案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保管车辆
因案情发生变化,车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贸易公司返还搅拌车一辆、牵引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车业公司提供的《车辆停放确认函》等证据,认定车业公司对某担保公司开走的搅拌车、牵引车各一辆享有所有权,车业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约定,车业公司将车辆停放在贸易公司展场,贸易公司仅是暂时保管车辆,同时承担车辆损坏、丢件或者被盗被骗等事故的经济责任,无权对案涉车辆进行任何处分。贸易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停放在四川某公司处的正当原因,对此四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拒不向法庭陈述,该事实对车业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据此,车业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归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这起因公告送达等原因,导致诉讼时间长达一年多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2017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贸易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目前车业公司已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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