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叶佩林张倏越特约记者黄志富)帮忙打架获得酬谢却触犯了刑法。近日,游仙区法院以被告人贾某某、蒋某和尹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2016年9月28日,贾某某接到冯某(已判刑)的电话,让其找人到
游仙区小枧沟镇某小区帮人打架。后贾某某电话邀约了蒋某,同时又叫上了同在一起的尹某、杨某某(另案处理)、贾某(另案处理)三人。
到达约架地点后,贾某某持棒与杨某某、贾某在现场旁观,蒋某、尹某则分别持棒对李某(已判刑)等人进行了追撵。后得到帮助的丁某(已判刑)在冯某的要求下,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
方式,向冯某转款3500元,冯某又直接转给了贾某某,该款一部分被上述参与现场的5人均分,一部分被共同耗用。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理,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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